西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什么样(二)2

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西藏企业职工退休金、西藏社保退休标准

养老保险职工退休规定

原标题:西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什么样

文章摘要:(二)2000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西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什么样

《西藏政报》2006年17期刊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由《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六条的规定,可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与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原补贴养老金比例。

高原补贴养老金比例,在藏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5%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10%计发;满20年以上的,按15%计发(下同)。

(二)2000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7月1日以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与当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1.4%。

4.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原补贴养老金比例。

三、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为使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期,基本养老金按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1.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追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从2006年至2010年逐年按20%、40%、60%、80%、100%的比例发给;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发给。

六、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按本方案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自治区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可见,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与西南地区其他省和直辖市的计发办法相比有所不同。一个突出特点是存在独特的高原补贴养老金。在2006年初至2010年底过渡期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新老计发办法对比确定。《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并结合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制定的。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对于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比较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与《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六条规定可见,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结合了西藏自治区的实际、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有所调整。若对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精算测评,则应按西藏自治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精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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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系统经理(主导多个民政及养老机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