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答:1、以职工进信息系统

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社保养老补缴新政策、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社保补缴审核通过后啥时缴费

原标题: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文章摘要:答:1、以职工进信息系统的时点和2016年12月31日为准,这段时间已参保中间有未缴费的时段,需要进行补缴的人员属于补缴政策范围内;;3、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2016年12月3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类人员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15年往后延缴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

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下发后,不少群众纷纷提出疑问,无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补缴政策范围内,为了更好的协助群众辨别身份,帮助群众及时缴费,以免贻误补缴时机,市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特将群众疑虑较多的问题进行综合整理,及时为大家进行解读。

问1:如何判断职工是否属于补缴政策范围内?

答:1、以职工进信息系统的时点和2016年12月31日为准,这段时间已参保中间有未缴费的时段,需要进行补缴的人员属于补缴政策范围内。2016年12月31日之前未参保的人员和已办理退休的人员都不在补缴范围内。

例1:王某,2005年1月4日办理个体人员新参保,建账时间为2005年1月4日,其中2009年因为错过缴费时期,造成2009年一整年断档,则王某属于补缴政策范围内,如需补缴2009年费用,直接前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即可。

例2:赵某,2010年1月4日办理4号文补建补缴,申请办理2005年1月1日补建,申请补缴2005年至2009年往期费用,但是由于当时资金不够,只补缴了2005年至2008年费用,造成2009年断档,后来2015年因为错过缴费时期,造成2015年断档,则赵某只能补缴2015年断档费用,2009年费用不在补缴范围内。(注意:进系统的时间为第一次办理参保的当天,不等同于建账时间,两者不一定相等,如赵某办理新参保时间为2010年1月4日,按照4号文补建补缴政策,建账时间是可以申请为2005年1月1日,但是103号文以进入信心系统时点为起始,所以赵某只能补缴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断档)

2、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保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

该类人员进信息系统的时间应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且按身份证以2016年12月31日时女达55男达60周岁为准。该类人员原已缴费时段加上断档补缴时段仍不足15年,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原已缴费时段、断档补缴时段和一次性缴费的时长之和不得超过15年。

例如:李某,2016年12月12日年满60周岁,第一次办理参保时间是2005年1月12日,自己缴纳了10年,断档补缴了2年,仍不足15年,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3年,累计缴费达到15年。

3、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2016年12月3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类人员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15年往后延缴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

该类人员进信息系统时间应在2011年7月1日以前,按身份证以申请补缴时女达60男达65周岁为准。该类人员原已缴费时段、断档补缴时段加上延缴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原已缴费时段、断档补缴时段、延缴5年后和一次性缴费的时长之和不得超过15年。

例如:黄某,1958年2月1日出生,2011年2月新参保,假设黄某参保后一直不间断缴费,在2018年2月他60岁时,缴费时间最多可达7年,延缓5年,到65周岁时,缴费时间最多可达12年,在2023年2月时黄某可申请一次性补缴3年,累计缴费达15年,可办理退休。

问2:符合补缴条件的职工该如何进行补缴?

答: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即在2018年缴费基准值公布之前办理补缴的,按4491元/月为基准值补缴,补缴确定后,缴费基数不再调整;在2018年缴费基准值公布后补缴的,可按新公布的缴费基准值进行补缴。补缴人可以自愿选择在新的缴费基准值公布前或公布后进行补缴。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问题3:补缴政策实施有时间限制吗?

答:按照(湘人社发〔2017〕103号)通知规定,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问4:单位在业人员如何补缴?

答: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到参保地或者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按实际情况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如有其它问题不清楚的,请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咨询。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养老系统经理(主导多个民政及养老机构项目)